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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案中改善或增設物處理及補償?shù)姆蛇m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3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該法條對改善或增設物規(guī)定了兩種情形:一種是經(jīng)出租人明確同意或雖未經(jīng)出租人昭示同意,但出租人知道后不表示反對,且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用途而為的善意添附;另一種是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或超出合同約定用途公道范圍,擅自所為的惡意添附。對惡意添附,應適用侵權賠償原則,實踐中沒有明顯分歧(本文對此不作探討)。對善意添附,在合同終止后是否應予補償題目,合同法第235條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后的狀態(tài)。”對上述法條的理解和適用,回納起來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不予賠償說。該觀點以為,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便于承租人行使租賃物使用權,方便承租人生活和經(jīng)營,合同期滿后承租人是否有返還用度請求權,合同法未作規(guī)定,實則是應全部回出租人所有;另一種是適當補償說。這種觀點以為,物權的變動不影響債權的行使,合同期滿后承租人可在現(xiàn)有添附物增加價值范圍內(nèi)向出租人請求償還用度。上述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致使在審判實踐中對租賃合同終止、合同無效等情況下,對添附物的處理及補償處于無序混亂的狀態(tài)。而有關法律對此又規(guī)定得比較原則。故而有必要從添附理論的目的、立法的本意及審判實務上加以探析,以求共叫。【房屋租賃案中改善或增設物處理及補償?shù)姆蛇m用】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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