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繳納
延期繳納
(一)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除按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外,還應從滯納款之日起,按日計算繳納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二)在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必須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領取延期納稅審批表,說明原因,經(jīng)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縣以上國家稅務局核準后,在批準的延期內緩繳稅款;未經(jīng)核準的,仍應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
【延期繳納】相關文章:
延期繳納稅款02-26
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03-03
延期繳納稅款審批辦理03-22
延期繳費02-26
北京繳納殘保金政策03-01
房產(chǎn)稅繳納時間02-26
經(jīng)營期限延期所需資料03-27
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哪些稅金01-13
企業(yè)如何計算繳納殘保金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