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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違約金條款被判無效
案情介紹:
賈先生原系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職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2年6月24日,賈先生自動離職。但科技公司一直未支付賈先生6月份工資,公司還因工作需要為其配發(fā)西裝一套,并收取服裝費400元,賈先生請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其6月份工資600余元和服裝費400元。
科技公司辯稱,2012年6月24日,賈先生在沒有任何交接的情況下自動離職,且未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辭職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報告。勞動合同中12條約定,“乙方(賈先生)的單方辭職違約,對甲方(科技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需賠償違約金貳千元——伍萬元人民幣,具體違約金額由甲方根據(jù)實際損失情況,自行定制”。賈先生應按該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違約金。 關于400元的服裝費,是賈先生作為技術支持應著正裝,但其沒有,公司花了800元購買,并與其約定在工資中扣除。不同意賈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科技公司與賈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第12條約定違約金條款違反法律強制規(guī)定,該條款應屬無效?萍脊緫斨Ц顿Z先生2012年6月1日至6月24日工資600余元?萍脊疽蚬ぷ餍枰獮橘Z先生購置的服裝,屬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工作條件之一,并非賈先生個人需求,故其收取的服裝費400元應予返還。據(jù)此,法院判決科技公司支付未發(fā)賈先生的工資600余元,且返還服裝費40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都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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