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浙江舟山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及條件的參考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ㄈ┡c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yè)滿五年的;
。ㄋ模┏鰢⒊鼍扯ň拥;
(五)非本市、縣(市、區(qū))城鎮(zhèn)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再在本市、縣(市、區(qū))就業(yè)的;
。┊惖卣{動并戶口遷出本市,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撀毠ぷ》抗e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思芭渑甲》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或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
(二)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職工本人、配偶在工作所在地無自有產權住房,租賃自住住房的;
。ㄋ模┞毠ぜ彝ハ硎艹擎(zhèn)最低生活保障或屬特殊困難的;
。ㄎ澹┞毠け救、配偶及無經濟來源的子女身患重大疾病或發(fā)生重大傷害事故,其年度醫(yī)療費用或處理事故的.自費支出超過當年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渌蜃匀粸暮Φ炔豢煽咕茉蛟斐杉彝ブ卮髶p失,導致生活嚴重困難的。
職工本人(共有產權人)在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賬戶內存儲余額尚不足時,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符合以上提取條件的,職工在辦理提取時,其本人或配偶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已發(fā)生逾期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歸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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