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征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tài)相區(qū)分的標志:第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qū)別;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qū)別;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tài)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qū)別。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qū)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奸罪的著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奸淫的目的?梢赃@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chuàng)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從時空階段上看,犯罪預備只存在于預備階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實行階段,而犯罪中止則既可以存在于預備階段,也可以存在于實行階段。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兩對:一是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與不 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后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對于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二是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構成條件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構成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已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規(guī)定,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都是犯罪的兩種停止形態(tài),一旦發(fā)生了犯罪未遂或犯罪預備的情況就意味著犯罪行為的終止,不能再繼續(xù)達到既遂或中止狀態(tài)。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為。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創(chuàng)造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