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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分析研究
我們應結合國情,從理論上探討解決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shù)牧⒎▎栴},并在實踐中摸索出一條適合國情的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
(一)補償原則
1.公平正義原則
公平正義是指“在某些制度中,當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沒有在個人之間作出任何任意的區(qū)分時,當規(guī)范使各種對社會生活利益的沖突要求之間有一恰當?shù)钠胶鈺r,這些制度就是正義的!保1]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后應當由犯罪人為其破壞性行為付出代價,即令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并給予被害人經濟賠償,以便在恢復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狀態(tài)同時彌補其經濟上的損失。對犯罪人依法進行審判并使其得到應有的懲罰,會使被害人在心理上達到一定程度的平衡,但如果被害人已經失去的權益和受到的損害,包括生命、健康或者財產,沒有因此而得到彌補,這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來說并不是完全公正的。所以只有通過國家立法來保護其合法權益,使其在無法從加害人處得到補償時能夠從國家獲得補償才是公正的。
2. 適當補償原則
由于犯罪的性質和侵害的對象不同,被害人遭受傷害程度也各不相同。有的被害人能從犯罪人得到一定的賠償,有的能獲得社會方面的救濟,但大多數(shù)被害人的損害不能從這些途徑得到彌補。在這種復雜的現(xiàn)實狀況下,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就必須從實際出發(f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那些最需要補償?shù)谋缓θ藘?yōu)先給予補償。同時還要堅持賠償為主,國家補償為輔的原則:首先,盡可能地讓犯罪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次,被害人也應盡可能從保險公司及其他救助機構獲得賠償或補償;最后,只有被害人從犯罪人或其他機構和部門得不到賠償,或獲得的賠償不足時,國家才予以補償。
3.及時補償原則
被害人受害后通常處于經濟上的窘境,迫切希望能得到經濟上的幫助,同時,也是為了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害,被害人提出國家補償申請后,補償決定部門應及時、迅速地作出決定,不得無故拖延。犯罪被害人國家補償一般是在對犯罪人定罪量刑或查明被害事實后進行,通過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申請進入補償?shù)姆ǘǔ绦。但對于一些案件未被破獲或生活極度因難的被害人,國家應在被害人提出申請后及時采取先行支付的措施,使其盡快擺脫不利境地。
以上3種原則中筆者比較偏向適當補償原則。在我國應該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下,堅持以賠償為主,補償為輔的原則。刑事被害人在申請補償時,已經通過其他渠道或途徑如社會捐助、社會救濟獲得了相關的資助,能夠保障其正常生活時,就不應當納入國家補償?shù)姆秶,以免重復賠償;對于因遭犯罪行為侵害而又未從其他渠道獲得資助,或者即使獲得過相關資助但還是陷于生活困難的被害人,就應當納入國家補償?shù)姆秶,使其生活達到當?shù)刈畹蜕畹拙,體現(xiàn)出社會人道主義。在實施補償?shù)倪^程中,鑒于我國地域經濟發(fā)展的差距,各地可以根據(jù)當?shù)氐慕洕鸂顩r和居民生活水平設置具體的補償標準,以保障該項制度能夠順利推行。
(二)補償對象
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是在被害人因為犯罪而遭受生命、健康和精神上的傷害得不到賠償?shù)那闆r下,可以從國家得到補償,但并不是所有無法從被害人處獲得賠償刑事被害人都能得到國家補償,刑事被害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獲得國家補償。
1.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shù)念愋?/p>
聯(lián)合國《為罪行與濫用權力行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則宣言》規(guī)定:當無法從罪犯或其他來源得到充分補償時,會員國應設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錢上的補償:(1)遭受嚴重罪行侵犯造成了重大身體傷害或身心健康損害的受害者;(2)家庭成員,特別是由于這種傷害而死亡或身心殘疾的受害人的受養(yǎng)人。
目前,在實行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國家中,在補償對象方面各有不同,但相對一致的是:由于暴力犯罪而遭受身體或者心理傷害的被害人;依靠被害人生活的人或者由于被害人的死亡而增加開支的人。結合我國經濟尚不發(fā)達的現(xiàn)狀,筆者認為,我國的補償對象應嚴格限定為刑法所規(guī)定的暴力犯罪導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這里的被害人是指自然人,必須是犯罪加害人尚未確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賠償能力遠遠不能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或不補償不足以維持被害人及受養(yǎng)人生活的。之所以只將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列為補償?shù)膶ο,主要是因為國家補償制度的原則是救濟,而非賠償,更不是懲罰,國家對于暴力犯罪的被害人進行補償,是一種物質補償,但更多的是精神撫慰和人文關懷。
2.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shù)谋缓θ说姆秶?/p>
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shù)膶ο髴薅ㄔ诰哂形覈鴩òǜ邸、臺地區(qū))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受到暴力刑事犯罪侵害的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原則上不能成為補償對象。如外國人所屬國與我國簽訂有互惠條約的,也可以成為補償?shù)膶ο。對被害人受養(yǎng)人的補償也僅限于由被害人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的近親屬,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如無受養(yǎng)關系則不予補償。至于享有補償請求權的近親屬的順序可以參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第一順序為被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害人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有前一順序補償對象的,后一順序不能申請補償。同一順序為數(shù)人時可以按比例分配,但不得代位受償。
同時在補償制度中應明確規(guī)定不予補償?shù)那樾,比如親屬之間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具有過錯責任的暴力犯罪、相互侵害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及其親屬不及時報案或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言等。
(三)補償數(shù)額
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shù)木唧w范圍一般包括被害人的醫(yī)療費、殯葬費及喪失或減少勞動力的損失,以及死者和殘者家屬的撫養(yǎng)費和解決被害人及家屬的生活困難的費用。
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是被害人不能通過訴訟途徑或其他途徑獲得完全賠償時才啟動的一種救濟程序。作為一種救助手段,賠償應采取保障被害人及親屬最低生活水平的一次性金錢賠償,而不能簡單地以人民法院判決賠償?shù)臄?shù)額與加害人實際支付賠償數(shù)額之差作為國家補償?shù)臄?shù)額來計算,因為國家補償實質上是生存救濟而并非賠償。同時,應設定補償?shù)淖罡呓痤~和最低標準,對此應參照國家有關扶貧救濟方面的規(guī)定。
筆者認為確立具體補償數(shù)額時,首先不可能同其實際所遭受的損害相對等。其次,補償金額多少,既要看被害人的被害性質,也要考慮實際受損害的程度以及被害人的其他狀況,如被害人是完全的無辜者,或是有責任的被害人等. 再次,對于在被害過程中對自己的被害負有一定責任的被害人要分清情況,再決定是否給予其損害補償。被害人過錯越大,補償?shù)臄?shù)額越小:第一,被害人有很大過錯。被害人的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作為一個主要的原因而導致犯罪事件發(fā)生的可能性非常大,對外界其他條件的依賴性相對較少。第二,被害人有較大過錯。主要是指被害人無意識地引發(fā)了犯罪行為,一般是間接的因果關系。犯罪是否發(fā)生,在一定程度上還取決于其他條件。第三,被害人過錯很小。主要是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和心理狀態(tài)程度較輕,犯罪是否發(fā)生和被害結果主要取決于犯罪人的個性特點、主觀惡性或其他外部條件。第四,被害人無過錯。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和被害人的行為和心理狀況無任何因果關系,完全取決于犯罪人的因素。
此外,如果被害人及其受養(yǎng)人已從其他途徑獲得了補償,國家應只補償其不足差額。如果被害人及其受害人從國家得到補償后又因其被害得到其他補償?shù)模瑒t應將國家補償退還。
(四)補償資金來源
對于此各國、各地區(qū)的做法不盡一致。目前,我國雖然由于受到物質條件的限制,但是也應當設立被害人補償?shù)膶m椈,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有學者認為補償資金應該主要來源于:(1)財政撥款。國家將每年財政預算中的一定比例用以補償因犯罪遭受損害的刑事被害人。(2)因犯罪人所得。一是國家對犯罪所判處的罰金和變賣罰沒物品所得的錢款;二是監(jiān)獄罪犯的勞動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進行提留。這樣既有利于實現(xiàn)刑罰的目的,又可充實專門基金,實現(xiàn)對刑事被害人的保護。(3)社會捐助。接受社會各界的捐助也是現(xiàn)階段籌集補償基金的一條重要渠道。可以通過慈善機構向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募捐,采用這種方式既可以較容易、快捷地籌集資金,還可以在相當大的范圍內對公民進行法制宣傳和人道主義教育。
筆者同意此學者的看法,筆者認為通過財政撥款、因犯罪人所得、社會捐助等多樣化的渠道收集的資金作為國家補償刑事被害人的補償資金,這樣一方面可以緩解補償資金全部由國家出資的壓力,另一方面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足,可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正常生活。
(五)精神補償
不少國家(地區(qū))的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都將精神損害納入補償對象的范圍。在我國對被害人因犯罪而受到的精神損害是否給予補償存在很大的爭議。有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損害不應當予以賠償。理由是,精神損害的標準不易把握;被告人對被害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已由我國國家機器用刑法的強制性手段對被告人進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懲罰。如果在對被告人處以刑罰后,再要求其對被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無疑加重了被告人的心理負擔,會使其對社會有一種仇恨感,影響改造。另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被還人的精神損害應當給予補償。理由為:國家對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予以罪責刑相適應的判處刑罰,體現(xiàn)的是國家公權利對危害社會行為的一種懲罰手段,但是,這并不排除被害人對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造成的損害結果而作為私權利的一種對價賠償,被害人有權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作為一種精神上的司法救濟措施。
筆者贊成第二種看法,即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損害應當予以補償。在實踐中大量案件表明,相當多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并不是單一的,而是既有物質損害又有精神上的損害,甚至有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遠遠大于物質上的損害,或是僅有純粹的精神損害而無物質上的損害,如玷污他人犯罪造成的損害。被害人精神上所受的痛苦,單靠給被告人以刑罰懲罰是不能彌補的,加害人坐牢對受害人沒有多少意義,重要的用民事賠償撫慰被害人。
結束語
在這個世界上,人人都有可能成為無辜的被害人。保護被害人,也就是保護每一個人。這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現(xiàn)代高度文明時代形成的一個基本共識。因而充分及時地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實現(xiàn)社會正義,成為生存在社會中的人的基本權利需求。
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體現(xiàn)了國家對被害人權利的保障,是社會文明、進步、和諧的象征。目前,世界大多數(shù)國家都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國家更應該關心社會弱勢群體,而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的侵害,導致其人身重大傷害或者死亡,這些人應該來講是社會弱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中國應根據(jù)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我國的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以體現(xiàn)國家的責任和義務。讓刑事被害人盡快地從生活窘境中站起來,成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者,而不是破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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