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九九国产无码高清_人人做人人澡人人人爽_日本一区二区三区中文字幕_日韩无码性爱免费

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論文

時間:2024-10-18 00:32:58 金融保險 我要投稿

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論文(通用6篇)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中,大家都經(jīng)?吹秸撐牡纳碛鞍,通過論文寫作可以提高我們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你寫論文時總是無從下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論文(通用6篇)

  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論文 篇1

  摘要:本文以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為研究對象,以“取得-行使-保護”的思路對該制度的各方面進行梳理和論述。在各部分的論述中,本文針對特定事項指出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其中,針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法律保護問題總結了被保險人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三種處分行為及相應法律后果。

  關鍵詞:保險;保險合同;被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保險代位求償作為一項保險制度,在世界各國都得到了普遍的立法認可。保險代為求償?shù)暮x在理論上主要是指: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以后,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求償權,從而對保險事故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處獲得賠償。本文圍繞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針對代位求償權的不同情形分別論述。

  一、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取得及其條件

  當財產(chǎn)保險事故的發(fā)生由第三人之原因造成,或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系須對事故的發(fā)生負責,被保險人可基于保險合同關系向保險人請求賠償財產(chǎn)損失。同時其也可基于侵權之債向侵權人請求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財產(chǎn)保險第三人致害案件中,被保險人可能同時擁有兩種救濟途徑。若允許被保險人同時尋求這兩種救濟途徑,其總共得到賠償就可能超過其實際損失的金額(至多為雙倍)。法律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fā)生,也為了確保最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致害第三人為其損害行為或事實承擔責任,規(guī)定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亦即保險人代被保險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追償權。目前,學界對于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成立的要件的意見不盡相同。但不論是兩要見、三要件還是四要件,它們之間也都有相通之處和重疊部分。筆者認為,這部分被普遍認可的要件是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所不可或缺的,總結起來主要有如下幾個:

  1.保險標的遭受損害的事故是保險事故。這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保險代位求償?shù)淖罨镜那疤幔?/p>

  2.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需要賠付保險金,代位求償是保護保險人權利行使的前提,如果被保險人本人都無請求權可行使,代其位行使求償權更是無從談起。因此被保險人須先有賠償請求權存在,但這種請求權有可能因第三人侵權行為發(fā)生,也可因與第三人的契約關系對被保險人依法須負有賠償責任而產(chǎn)生;

  3.保險人已經(jīng)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保險人取得代位權相對應的義務就是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設置代位求償權制度的最大初衷就是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因此保險人要想行使這項權利必須履行已經(jīng)足額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從第三人處獲取了利益的前提是進行了保險金的賠付,否則代為求償這種利益便于法無據(jù),也可能導致被保險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當上述要件得到了滿足,保險人是否就自動取得了保險代位求償權呢?國外的`立法有很多不同的觀點,但是主要是有這兩種觀點:

  1.當然代位主義。該說主張理賠作為代位權的取得要件,帶位求償權的取得是自動性的,保險人的代位求償也是在履行賠償保險金后自動獲取。這種學說較為符合法理,故為大多數(shù)國家所采納。

  2.請求代位主義。該說與上述學說不同,該學說主張代為求償權的取得是不能自動獲取的,還需要被保險人將其享有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給保險人這一行為,保險人才能取得其求償權。該說存在較為明顯的弊端,所以很少有國家會采納。這種學說在保險人履行賠付責任和取得代位權之間設置了一道債權讓與的程序。但這一程序并無任何實質(zhì)意義,對各方權益的保護都起不到作用,反而徒增了被保險人行使求償權的成本。

  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與實現(xiàn)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因被保險人的求償權而取得后,可以向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行使。這里的第三人范圍很廣,凡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外的所有人都可稱之為這里的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但為確保被保險人所獲保險賠償具有實質(zhì)意義,如果被行使代為求償權的第三人在某種關系上與保險人存在利害關系,保險人是不能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這是對保險人代位權行使對象的必要限制。但為防范道德風險,我國《保險法》也有特例,即第62條規(guī)定:“如果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由被保險人家庭成員或其他組成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人仍可行使代位權”。筆者認為,現(xiàn)代社會家庭組成模式更為多元,對“家庭成員”的定義應盡可能寬泛。限制代位權行使對象的初衷就是為了維護被保險人乃至其所在“家族”的整體利益。但應注意,此處對于“家族”的理解應突破傳統(tǒng)意義上的具有血緣親屬關系的“家族”,F(xiàn)代社會的“家族”觀念應包含自然人所屬的每一個社會生活“單元”。這些“單元”并不必然都以婚姻關系或血緣關系構成,而是每一個穩(wěn)定存續(xù)的生活體。筆者認為,對家庭成員的認定具體可參考這種標準:被保險人的配偶;與被保險人在血緣關系上具有同源關系的自然血親,這種標準囊括了傳統(tǒng)意義上一般人的自然親屬,同時也包含了那些與之共同生活形成了親密關系但可能不具有血緣親屬關系的人。這種標準能夠有效的維護自然人及其所歸屬生活單元的整體利益。關于代位權的行使,另一問題是保險人行使求償權的請求數(shù)額。保險人求償應以不超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限。根據(jù)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只能在實際賠付的范圍內(nèi)向第三人求償,否則保險人將獲得超過其保險賠付的利益。

  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法律保護

  這類保護主要是指在各種情況下如何保護保險人求償權的問題。當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就取得了對該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代位之前,被保險人的處分行為可能對其代位權的行使產(chǎn)生顯著影響。被保險人對賠償請求權的處分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種情況:

 。ㄒ唬┍槐kU人預先拋棄的情形

  拋棄是指被保險人明知對第三人可能存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對該第三人預先不行使的意思表示。拋棄往往需要在事故發(fā)生前作出,因為在承保事故發(fā)生后作出的不行使的意思表示是免責,不再稱之為拋棄。保險代位求償權作為保險人慣常享有的權利是其經(jīng)營的常態(tài),代位的因素在計算保險費時會被考慮到。被保險人在投保時若就拋棄進行告知,保險人如若接受應以書面形式呈現(xiàn),另一方面保險費用也必然相應提高。

 。ǘ┍槐kU人與第三人和解的情形

  和解是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進行賠償前,當事人約定有償?shù)幕ハ嘧尣,以終止爭端的合意。這在保險法上必然會發(fā)生阻卻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結果。此時,保險人因不能取得代位權而依保險合同的代為條款使得原本應負的賠償責任也因此被免除了。

 。ㄈ┍槐kU人對第三人免責的情形

  免責是指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不追究第三人賠償?shù)囊馑急硎尽C庳熢诶碚撋峡梢愿鶕?jù)成立時間分為保險人賠償前和保險人賠償后的兩種情形。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賠償前免除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的情形,按各國立法有兩種觀點:

  一種認為被保險人的和解或免責對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下應負的賠付責任不發(fā)生影響,保險人仍須履行保險賠付義務。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免除或和解損害其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的,可以在代位求償?shù)姆秶鷥?nèi)向被保險人請求賠償;

  另一種認為維護保險代位是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shù)那疤嵋,被保險人的對第三人的免責是對保險合同代位條款的違反,保險人可以據(jù)以免除賠償責任。上述兩種觀點雖然取向各有不同,但最后都能夠使保險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只是實現(xiàn)的路徑各有差異。我國保險法更接近于第二種觀點,即只要被保險人放棄對他人的賠償?shù)臋嗬耐遣怀袚r償保險金責任的。

  上述第二種保險人賠償后免責的情形,依據(jù)我國《保險法》第60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當然取得代位求償權。事實上,此時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已經(jīng)移轉(zhuǎn)給了保險人,這種請求權以代位求償權的形式存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免責行為事實上構成無權處分,除經(jīng)保險人時候追認外,不發(fā)生效力。此時,保險人仍可基于《保險法》第60條關于代位求償權的規(guī)定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需要指出的是,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償后對第三人免責應當屬于此處所指“故意”,所以保險人也可基于這項規(guī)定要求被保險人返還已支付的保險金。

  參考文獻:

  [1]王楠.對我國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問題分析及立法完善.吉林大學.2007.

  [2]施文森.保險法判決之研究(上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76.

  [3]崔愛東.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研究.吉林大學.2012.

  [4]萬梁浩.關于我國保險代位求償權實務問題研究.蘇州大學.2010.[5]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論文 篇2

  在海上保險合同中,就保險價值較高的保險標的,保險人基于危險分散原則,通常采取再保險或者共同保險等形式來分擔一旦出現(xiàn)保險事故所帶來的巨大風險。本案即為共同保險合同的典型案件,其最大的爭議焦點是原告作為共同保險合同中主要保險人的主體身份,即原告是否具有行使全部代位求償權的權利。本案從原告行使代位求償權成立的條件,求償范圍與限制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論證,最終確定了原告作為共同保險合同中的主要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基本判斷原則。

  【案情】

  原告:AIG歐洲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和明航運服務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告:上海和明航運服務有限公司

  2012年6月,原告的被保險人億比亞公司委托被告和明航運天津公司運輸一套粒子回旋加速器自中國天津港至加拿大蒙特利爾。同年6月24日,在集裝箱貨物集散站,裝載了設備主機的框架集裝箱在裝車后,因卡車轉(zhuǎn)彎時拖車翻倒,導致一臺加速器總成(粒子回旋加速器主要部件)受損。經(jīng)檢驗,由于涉案傾覆設備主機受損嚴重,已無法再行修復,公估公司建議本次損失準備金為332 656.96歐元。

  原告AIG歐洲有限公司與案外人IBA S.A公司簽訂了海事承保保單,經(jīng)原保單締約各方協(xié)商一致,億比亞公司被確定為共同被保險人之一。該保單的保險公司系原告以及其他三家保險公司,原告所占保險份額為50%,其他三家公司所占保險份額合計50%。保單7.1.1主要保險人條款記載,共同保險公司承諾遵守由主要保險人做出的任何決定,一致同意“主要保險人”一詞不僅適用本公司或主要保險承保人也適用其代理公司或代表。主要保險人做出任何決定對共同保險公司具有不可撤銷的約束,共同保險公司必須認定這些決定系由自己作出,他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其提出異議。保單8.6條約定每種交通手段的最高保額為7 500 000歐元。保單8.10條約定,發(fā)生貨損的免賠額為損失金額的5%,最高為12 500歐元。涉案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以保險公估報告建議的損失準備金數(shù)額扣除保險免賠額以及保險經(jīng)紀費用后,作出了保險賠償。億比亞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代位求償書,確認保險人已經(jīng)對涉案回旋加速器C18-9的損失進行了賠付,損失金額為332 656.96歐元。億比亞公司同意原告代位行使其所有權利及救濟方法。

  2012年7月8日,億比亞公司又通過被告和明航運公司海運出口一套型號為C18-9粒子回旋加速器,報關金額為415 847.07歐元。提單記載目的地蒙特利爾。億比亞公司確認因涉案貨物損壞,故補發(fā)了一套相同型號的粒子回旋加速器。2013年5月10日,5月13日,原被告代理人往來郵件中記載,兩被告認為,涉案損壞的集裝箱貨物重量為26 860公斤,按照責任限制賠償金額為81 212.82美元。原告代理人認為,應當按照提單記載的貨物總重量29 500公斤計算責任限制的賠償金額。庭審中,原告確認可以按照兩被告提出的單個集裝箱貨物重量計算責任限制的賠償金額81 212.82美元(26860公斤*2個SDR*1.51178美元/SDR)。

  原告訴請兩被告賠付全部貨物損失332 656.96歐元。被告和明航運天津公司辯稱;1.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不具備追償?shù)?主體資格;2.原告目前提交的證據(jù)不能完全證明貨物的實際價值;3.即便被告需要賠償損失,也應當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被告和明航運公司辯稱,其雖是被告和明航運天津公司的總公司,但與原告沒有運輸合同關系,也不知曉上述事故,故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

  法院認為,億比亞公司與被告和明航運天津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涉案貨物在被告和明航運天津公司接收并裝箱后,在集裝箱集散站因拖車傾覆而發(fā)生貨損,依照法律規(guī)定,該貨損可以確定在承運人責任期間內(nèi)。被告和明航運天津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原告系涉案海上貨物運輸?shù)呢浳锉kU人,在涉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其向被保險人實際賠付了經(jīng)公估確認的全部貨損。根據(jù)保單記載,原告在保險合同中承保份額為50%,系主要保險人。同時保單還約定主要保險人作出的任何決定對共同保險公司具有不可撤回的約束,共同保險人公司必須認定這些決定系由自己作出,他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其提出異議。因此,原告在對涉案貨損作出實際賠付并獲取被保險人億比亞公司出具的權益轉(zhuǎn)讓書后取得涉案貨損全部的代位求償權符合合同約定,亦與法無悖,兩被告認為原告不具有代位求償權或者原告代位求償?shù)臋嗬麅H限50%份額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的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涉案貨物的價值。由于承運人接收貨物后尚未報關,故本案中并無涉案貨物報關單記載的價值。但原告提交的涉案貨物的裝箱單、形式發(fā)票記載的貨物名稱、價值與億比亞公司因貨物損壞向收貨人補發(fā)貨物形成的提單、報關單上貨物的名稱、價值完全一致,且公估公司的報告亦確定了涉案貨物的實際價值,故法院對原告主張的貨物價值予以認可。關于本案的賠償責任限額。本案庭審中,原告確認可以按照兩被告提出的單個集裝箱貨物重量計算賠償責任限額81 212.82美元。經(jīng)審查,兩被告計算賠償責任限額的依據(jù)與客觀事實相符,法院確認本次貨損賠償責任限額為81 212.82美元。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和明航運天津公司按照賠償責任限額81 212.82美元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和明航運公司對其分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評析】

  海上共同保險合同中主要保險人在依約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部賠付義務后,有權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框架下行使代位求償權,無須承擔更多的關于代位求償授權的舉證責任。

  一、共同保險合同中主要保險人權利義務的來源

  在海上共同保險合同中,通常,共保人在發(fā)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損失金額時,共保人按照各自的承保比例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例如共保人約定保險事故損失金額在1 000 000美元以上的,共保人按比例各自承擔保險責任;1 000 000美元以下的,由主要保險人即承保份額所占比例較大的保險人,對外直接承擔賠償義務,同時也享有代位求償?shù)臋嗬,最終由各共保人分擔相應的風險。這種做法不僅方便投保人索賠,也能體現(xiàn)危險分散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歐美保險實務的通常做法之一。本案原告即是海上共同保險合同中占保險份額50%的主要保險人,其承擔保險義務并獲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利來源于合同的約定,即其他共保人通過保險合同條款授權主要保險人保險賠償?shù)臋嗬土x務。本案表現(xiàn)為原告作為主要保險人做出的任何決定對共同保險公司具有不可撤回的約束,共同保險人公司必須認定這些決定系由自己做出,他們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其提出異議。

  二、共同保險合同中主要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條件和范圍

  在海上共同保險合同中,由多個保險人承擔不同比例的保險責任,因此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條件與范圍也是不同的。同樣以本案為例,如果原告僅向被保險人承擔了50%的保險賠償責任,那么其能否行使全部損失的代位求償權。根據(jù)權利義務的對等原則,通常認為原告僅能就支付保險賠償部分代位求償。但是如果其他保險人也已經(jīng)向被保險人賠償了保險事故損失,并將代位求償權一并委托原告行使,那么原告同樣可以行使全部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反之,原告僅能就其承保比例部分代位求償。其依據(jù)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guī)定“因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在保險賠償范圍內(nèi)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記載“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未依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經(jīng)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憑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痹摋l內(nèi)容包含了人民法院對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金額及其代位求償權范圍的審查。

  三、共同保險合同中主要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限制

  共同保險合同中主要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僅受到金額的限制,同時也受到特定對象的限制,即保險人不能對特定對象行使代位求償權。通常包括共同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及組成人員、被保險人的雇員等。本案的被告確系與原告無特殊關系的第三人,故原告向被告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受對象限制。但本案中原告行使代位求償權受到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限制,即被保險人與被告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被告作為承運人享有法律賦予其就貨物滅失或者損壞賠償限額的權利。除非保險人能夠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是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本案中,原告未能證明承運人不得援用限制賠償責任的情形,故按照法律規(guī)定,其應當根據(jù)賠償限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本案原告作為主要保險人僅向被保險人承擔了50%的賠償責任,那么其代位求償?shù)幕A是50%的貨損,也只能獲得賠償限額50%的賠償。

  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論文 篇3

  財產(chǎn)保險中的代位求嘗權,是指由于第三人的過錯,導致保險標的發(fā)生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保險人賠付了被保險人保險金后,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筆者認為賦予保險公司此向權利有損公平,應予以修改。

  保險公司是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商事主體,經(jīng)營業(yè)務主要為商業(yè)保險業(yè)務,可見保險公司的營業(yè)行為不是一種公益事業(yè),而是一種名副其實的商業(yè)行為,同其它商事主體一樣具有天生的盈利欲望。在現(xiàn)代市場經(jīng)濟中,根據(jù)自由企業(yè)制度,保險公司應該具有獨立的.經(jīng)營權,交易權以及對剩余的自由索取權;相應地,保險公司對自己營業(yè)行為中所產(chǎn)生的債務也只能以其自身財產(chǎn)來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所有的財產(chǎn)主要有其設立時,所出資的注冊資本(最少不得低于二億元人民幣),投保人依據(jù)合同所支付的保險費,以及以上資金用以銀行存款所獲得的利息,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所獲得的收益。

  被保險人的財產(chǎn)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而受損失時,被保險人和第三人之間形成的是侵權行為之債,和保險人之間形成的是合同之債。此時,被保險人既可請求第三人給予侵權損害賠償,也可根據(jù)合同要求被保險人給予賠償。而第三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根本未發(fā)生任何法律關系。在三者的關系中,被保險人分別是保險人和第三人的債權人,保險人和第三人分別是被保險人的債務人。但三者所處的法律關系不同,被保險人和第三人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是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是因為雙方約定的事件出現(xiàn)的緣故。而債法中的代位權是債的保全方式之一,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而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債權人是被保險人,債務人是保險人,試問怎么可以叫作為債務人的保險人去代位行使作為債權人的被保險人的權利呢?既然如此,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索賠權,只要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就應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本無須經(jīng)過保險人的同意。

  也許有人會認為,如果不賦予保險人代位求嘗權,就有可能造成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難道僅僅因為這一原因,保險人就應該具有代位求嘗權?我們可以設想,當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足額賠償后,保險人從第三人處又得到了全部賠償款,那么被保險人所交納的保險費不是就全部被保險人所有了嗎?難道這是一件很公平的事?

  再者,既然保險法又明確規(guī)定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人無向第三人追嘗的權利,那么在財產(chǎn)保險中賦予保險人代位求嘗權又該做何種解釋呢?

  筆者認為投保人支付保險費除了買個安全外,也不外乎有追逐利益的目的,就向投資股票和債券那樣。當然在履行合同中雙方都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能謀取不當之利。

  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論文 篇4

  內(nèi)容摘要:論文摘要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財產(chǎn)保險的一項基本制度,其宗旨是為被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障,以確保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補償。保險人應在保險補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被保險人對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為充分發(fā)揮保險代位權的功能,應盡快完善我國的保險立法。

  一、保險法中的代位求償權的含義及其本質(zhì)

  保險被譽為“靈巧的社會調(diào)節(jié)器”,在國民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中舉足輕重。我國的保險業(yè)自恢復以來,成就斐然。伴隨著保險業(yè)的蓬勃發(fā)展,相關糾紛日益增多,這種狀況不僅影響著保險業(yè)務的開展,也阻礙著經(jīng)濟的繁榮昌盛,解決這些問題已是迫在眉睫。

 。ㄒ唬┐磺髢敊嗟暮x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權益轉(zhuǎn)讓,是保險法中古老而獨具特色的一項制度。它是指保險人在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如第三人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或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有權在其已經(jīng)承擔的保險補償金額范圍內(nèi)向第三人追償,而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人追償?shù)臋嗬D(zhuǎn)讓給保險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45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252條,均有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不甚明確,例如,因第三人的責任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能否直接請求保險方補償,還是必須先向第三人索賠亦或有自由選擇權保險代位權如何移轉(zhuǎn)于保險人何時移轉(zhuǎn)于保險人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產(chǎn)生的利益是否應當首先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處分行為是否影響保險人的代位權對這些問題,無論是立法上、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均存在模糊認識,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也不盡協(xié)調(diào)?梢哉f,這一問題是我國保險法所存在的最大問題之一,也是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對保險代位權制度略陳管見,以求教大方。

 。ǘ┍kU代位求償權的本質(zhì)

  保險合同為轉(zhuǎn)移風險合同,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因保險標的遭受損害而產(chǎn)生損失,可向保險方請求保險補償。此補償請求權是基于保險合同的有償性而產(chǎn)生的,是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之對價的必然結果。保險補償以不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此乃保險補償之基本原則。然若保險標的是因歸責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受到損失,被保險人依法有權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于是,被保險人同時享有保險補償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結果將使其就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補償,既有悖保險宗旨,又容易滋生道德危險。為解決這一沖突,保險法創(chuàng)設了代位求償權制度,規(guī)定保險人于履行保險補償義務后,在不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各國保險法均有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規(guī)定。

  學者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本質(zhì)的研究,已形成洋洋宏論,然由于角度不同,結論有別,主要有防止被保險人不當?shù)美f、避免第三人脫責說與減輕被保險人負擔說三種。

  正確認識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本質(zhì),必須準確理解保險的職能。保險最基本、最固有的職能就是向被保險人提供經(jīng)濟補償,以求社會生活的安定。保險代位求償權為保險補償制度的基本內(nèi)容之一,必須與保險的宗旨相貫通。上述三種學說與保險制度的目的相去甚遠。筆者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本質(zhì)在于保障被保險人獲得充分補償。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雖不為被保險人提供雙重補償,但設立初衷是要為被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障。當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補償請求權和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發(fā)生重合時,賦予被保險人自由選擇權,以保障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充分彌補。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既可以請求第三人賠償,也可以請求保險人補償;還可以在第三人的賠償不足時,請求保險人予以彌補;又可以在保險人補償不足時,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至于如何行使,由被保險人依情形決定,他人不得干涉。故保險代位求償權并非源于保險補償原則,而是源于保險補償職能。在一般情況下,被保險人依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選擇資產(chǎn)雄厚、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請求補償,既經(jīng)濟、快捷,又不費吹灰之力。而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不僅費時、費力,且要得到全部賠償更是“蜀道難,難于上青天”。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就是當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補償時,第三人的賠償責任不能構成保險人履約的抗辯事由。在保險關系中,投保人繳納保險費而獲得一個安全保障,保險人收取保險費則承擔一項風險。在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情形下,保險人所負擔之風險實際上是以現(xiàn)有利益換取了期待利益。至于代位求償權是否能獲滿足,則不得而知。

  由此可見,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目的與整個保險制度皆是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中心意旨的,體現(xiàn)的是現(xiàn)代保險的立法精神和原則。如果保險合同規(guī)定,投保人必須先向責任方索賠,只有在訴訟結束不能執(zhí)行后才能向保險方請求補償。這顯然是剝奪了被保險人的請求選擇權,其保險條款設計的良苦用心就是推卸保險補償責任,強被保險人所不能,與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馳。該條款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屬無效條款。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性質(zhì)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與合同法中債權人代位權

  保險代位求償權與合同法中的債權人代位權,兩者相同之處表現(xiàn)為:第一,權利均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屬于法定權利,當事人不得依約定而改變之;第二,權利的義務主體均為第三人。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向?qū)ΡkU事故發(fā)生具有法律責任的第三者行使,合同代位權是向債務人之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第三,代位權是在兩個具有關聯(lián)性的債權之上產(chǎn)生的一種新的債權。代位求償權與基礎債權既相互牽連,又相互獨立。

  然而,保險代位求償權與合同代位權同名而異義,兩者有著本質(zhì)的不同。合同代位權的功能在于保全債權,而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實現(xiàn)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保全債權與實現(xiàn)債權兩者間不僅存在理論鴻溝,而且實際運用效果差異明顯。合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債務人所有,并納入其一般財產(chǎn),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因債權平等對該結果均享受請求權。而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歸保險人獨享,保險人有權直接處分實體權利,其效力直接歸于自己。在保險關系中,第三人根據(jù)保險人的要求所為的履行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是履行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則是履行對保險人的義務。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與債權讓與

  合同關系中,債權人發(fā)生變更,稱為債權讓與。即不改變債的內(nèi)容,債權人將其債權移轉(zhuǎn)于第三人享有!逗贤ā返79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zhuǎn)讓給第三人!北kU代位權中,保險人因支付保險金取得原來由被保險人享有的債權,全部支付享有全部債權,部分支付享有部分債權。被保險人將債權轉(zhuǎn)讓及時通知第三人后,原債權人的處分行為以及債務人向原債權人的履行行為均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侗kU法》第46條第2款規(guī)定:“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該行為無效”。保險代位求償權從其性質(zhì)而言,應屬于債的讓與情形。

  (三)保險代位求償權法律關系的特征

  保險代位求償權基于兩項權利而成立,即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補償請求權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因?qū)Ρ槐kU人的保險補償而取得代位權的資格,同時又因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而取得了向第三人主張的權利,但由于第三人僅對被保險人負有債務,故當保險人向其提出主張時,必須履行了相應的債權轉(zhuǎn)讓手續(xù),第三人方可向保險人履行債務。這里,保險代位求償權實際上是在前兩項基礎權利上產(chǎn)生的一種新的民事權利,這三項權利分別存在,但相互牽連。

  在保險代位求償權法律關系中,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應該直接向保險人履行義務,所以保險代位求償權法律關系的主體為保險人和第三人,被保險人為關系人。保險人與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源于三個方面而產(chǎn)生:第一,保險補償關系與損害賠償關系為兩個連續(xù)的債權,因發(fā)生第三人侵權損害之事實,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請求保險補償后,保險代位求償權發(fā)生;第二,債權的轉(zhuǎn)讓關系,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由于保險人的補償行為而轉(zhuǎn)讓為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一旦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即產(chǎn)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保險補償責任轉(zhuǎn)化為向第三人的索賠權利,在第三人所引起的賠償中,保險人之所以先予以補償,是基于與被保險人間建立有權利轉(zhuǎn)讓合同關系。被保險人于保險補償后負有將向第三者的權利轉(zhuǎn)讓給保險人的義務;被保險人若不履行此項義務,則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保險代位求償權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規(guī)定可以簡化程序,符合訴訟經(jīng)濟原則,有利于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障。

  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后,第三人應直接向保險人履行,第三人向被保險人履行應屬履行不當。為保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實現(xiàn),被保險人負有協(xié)助義務!侗kU法》第48條規(guī)定:“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边@是因為被保險人往往控制保險標的,對保險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jīng)過最為了解,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最為直接和最有說服力,對保險人代位權的行使至關重要。

  保險代位求償權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是指保險人作為代位權人向第三人所主張的權利內(nèi)容,以及第三人應向保險人履行的義務。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范圍既要受保險人給付補償金額的限制,又要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金額的限制。保險代位求償權既然為債權讓與性質(zhì),就應該適用債的讓與規(guī)則,在保險代位權關系中,第三人負有債的履行義務。同時,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的抗辯同樣可以延續(xù)對抗保險人。

  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要件

  保險代位權的行使要件是保險代位權制度的核心內(nèi)容之一,對此,我國保險法已有明確規(guī)定,現(xiàn)從理論分析的角度對其作如下評述。

  (一)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須有賠償請求權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先決條件。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無賠償請求權,皮之不存,毛將不附,保險代位權自無以成立。此賠償請求權既包括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產(chǎn)生,亦包括由合同關系而產(chǎn)生,如因運送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履行補償責任后可請求責任方予以賠償;不僅包括因第三人的不法行為而成立,也包括因第三人的適法行為而成立。只要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應負保險賠償責任的原因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原因相同,保險人均可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權。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請求權的基礎并不限于因侵權行為而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等均可。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義務主體為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泛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外的所有人,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為了使被保險人所領受保險金能獲得實益,若被請求之第三人為與被保險人有經(jīng)濟上或生計上之利害關系者,應禁止保險人對其行使代位權,此為各國保險法之通例!侗kU法》第47條明確規(guī)定,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這是因為家庭成員或其他組成人員互負扶養(yǎng)義務,互享扶養(yǎng)權利,在經(jīng)濟上存在利害與共之關系,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之后,基于代位權向其家庭成員請求返還,無異于向左手為保險給付后,又自右手請求返還,保險人所為保險給付之功能大受折損。故法律上將“家庭成員或其他組成人員”視為被保險人。但為了防止道德危險,若損失是由被保險人家庭成員或其他組成人員故意行為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仍得行使代位權。此為保險代位權例外之例外。否則,無異慫恿為惡,于法不容!侗kU法》第47條賦予了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家庭成員或其他組成人員故意行為造成保險 事故情況下行使代位求償?shù)臋嗬?/p>

  (二)保險人已對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保險代位權的權利主體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權的代價,若無此代價付出,則不得享有保險代位權。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享有向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仍未移轉(zhuǎn)于保險人,保險人無權主張,以避免被保險人因損失賠償請求權已移轉(zhuǎn)而無法向第三人求償。從理論上講,若保險人尚未對被保險人給付即可行使代位權,則可能導致保險人尚未為保險給付,但已自第三人處獲得賠償,成為無給付而獲賠償之獲利者;另一方面,被保險人因未獲賠償,而產(chǎn)生未得先失,有失公平。[4]故保險人須給付保險金之后,方能取得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既非成立于保險合同生效時,也非成立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而只能成立于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后。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在保險金給付前要求被保險人簽發(fā)“權益 轉(zhuǎn)讓書”,并作為保險人理賠的必經(jīng)程序。然而“權益轉(zhuǎn)讓書”僅有保險人取得保險代位權之證據(jù)效力,是否取得及何時取得應以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為唯一判斷依據(jù)。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即使被保險人拒絕簽署,保險人也享有代位求償權;反之,如果保險人未給付保險補償金,即便被保險人簽署了“權益轉(zhuǎn)讓書”,其保險代位權仍不成立。法律規(guī)定保險代位權以保險給付為前提,并沒有要求被保險人須有讓與意思表示或授權。

  保險實踐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保險單中約定,代位權可以在保險補償前行使。筆者認為,保險代位權屬法定債權,不得依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成立。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于保險補償后方轉(zhuǎn)移于保險人,補償前保險人所行使的賠償請求權不過是代理被保險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已,由此而發(fā)生的關系只能適用代理的有關規(guī)定,其請求權行使的結果仍應納入被保險人的財產(chǎn)。

  (三)保險代位求償權范圍以保險補償金為限

  保險代位權屬于法定債權,其權利范圍受被保險人向第三人享有的賠償請求權的限制,無須贅述。是否受保險人的補償金額限制,我國法律規(guī)定并不統(tǒng)一,學者認識也有分歧。依《保險法》第45條規(guī)定,保險人須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然《海商法》?54條第2款規(guī)定:“保險人從第三人取得的賠償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shù),超過部分應當返還給被保險人!币来丝梢缘贸觯罕kU人的代位權范圍可不受賠償金額限制。只不過當其獲得的賠償數(shù)額超過其支付的補償金額時,須將超過部分返還給被保險人。

  筆者認為,保險代位權既然以給付保險補償為前提,也必須受給付數(shù)額的限制,從而與保險代位權的法理前后貫通,相映生輝。

  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論文 篇5

  摘 要: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債權讓與制度在保險法中的具體體現(xiàn),本質(zhì)上是債權主體的法定移轉(zhuǎn)。保險代位求償權遵循以公平原則為基礎的損失補償原則和效率原則,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牟利和第三人逃避責任,旨在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的同時防范道德危險。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存在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代位求償權的權利行使基礎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關鍵詞:代位求償權;性質(zhì);行使基礎;債權轉(zhuǎn)移;債權債務關系

  一、問題的提出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被保險人投保的保險標的物受到損害,保險人對被保險人進行相應賠付,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取得被保險人對標的物侵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痹诒痉l的規(guī)定之中,“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是否僅指因侵權造成的損害具有一定的爭議。有觀點認為代位行使的請求權僅僅包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在過往的一些司法判決中片面的將對保險標的損害理解為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侵權損害。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4號——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訴江蘇鎮(zhèn)江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第三者的違約行為給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造成損害的,同樣可以認定為屬于《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的情形。2018年通過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規(guī)定:“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shù)臋嗬,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彼痉ń忉尨_立了第三者的違約行為可以作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基礎。本文從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性質(zhì)、行使條件出發(fā),基于該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礎,對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基礎范圍進行分析。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性質(zhì)與行使條件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性質(zhì),在學界有三種觀點,分別為債權擬制轉(zhuǎn)移說、賠償請求權說和法定債權轉(zhuǎn)移說。[2]債權擬制轉(zhuǎn)移說認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損失賠付后,第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擬制該權利仍然存在,并轉(zhuǎn)移給被保險人。賠償請求權說認為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后,被保險人與第三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保險人獲得一個對第三人新的賠償請求權。法定債權轉(zhuǎn)移說為我國通說,認為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后,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因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自動轉(zhuǎn)移給保險人,目的是簡化程序,符合訴訟經(jīng)濟,有利于對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需要符合下列條件:(1)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存在請求權。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不存在請求權,也就沒有保險人代位行使的可能和必要。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文意解釋,第三人需要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保險人賠付后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在大眾的一般理解中,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僅僅包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74號指導案例首次承認基于第三人違約行為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同樣符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構成條件。(2)保險事故屬于保險人的賠付范圍且保險人賠付保險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保險事故應當屬于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賠付范圍內(nèi),同時,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應當不屬于被保險人的親屬和下屬員工,否則無法通過保險賠付制度補償被保險人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人賠付保險金后,根據(jù)法定債權轉(zhuǎn)移說,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的債權自動轉(zhuǎn)移給保險人,債權轉(zhuǎn)移的多寡基于保險公司的賠償比例。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過程中,以保險人的名義還是被保險人的名義在學理上有爭論,《保險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中規(guī)定:“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笨梢钥闯,保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第三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3]這樣做的目的既符合法定債權轉(zhuǎn)移說,又有利于節(jié)約訴訟資源,提高效率,保險人可以更直接確定的行使權利。(3)代位標的具有一致性。保險代位求償權旨在消除同一時間里發(fā)生的同一損害,因此代位標的應當具有一致性。

  三、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的'法理基礎

 。ㄒ唬┮怨皆瓌t為基礎的損失補償原則。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沿襲至商法體系,分化出其他具體的原則。公平原則通過預設權利義務分配,在糾紛產(chǎn)生之前確立好由不同情況而應采取的不同方案,維護不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各方利益達到動態(tài)均衡,以實現(xiàn)市民社會財產(chǎn)秩序的基本穩(wěn)定。

  損失補償原則就是公平原則在保險法中的具體表現(xiàn)。[4]如果發(fā)生了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賠付事由,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被保險人有權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以彌補因保險標的的損害給被保險人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該原則說明兩個問題,一是被保險人基于合同約定有權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以所受的損害為賠付限度;二是被保險人所獲得的保險金用于彌補損失,不可以通過保險合同謀利,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保險代位求償制度就是該原則的具體表現(xiàn),《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直接獲得損害賠償請求權,降低保險公司承擔社會風險的壓力和保險給付負擔,避免第三人逃避責任,從而降低社會大眾對保險費的負荷,能夠讓保險公司更好的承擔相應的社會職能。法律直接規(guī)定債權轉(zhuǎn)移,而不因被保險人通過意思表示同意轉(zhuǎn)移,有利于提高保險人追索清償債權債務關系的成功率。同時,將防范道德風險,盡可能排除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串通,故意對保險標的實施損害行為,通過保險合同謀利的可能性。

 。ǘ┬试瓌t。商事法律規(guī)范中,在市場交易秩序平穩(wěn)的前提下,都會盡可能追求交易的效率化。民事主體在生活中產(chǎn)生財產(chǎn)損失在所難免,處理財產(chǎn)糾紛會極大的干擾原本生活的正常秩序,讓擁有專業(yè)糾紛處理團隊的保險人處理,能夠更快的確定和解決糾紛,保險公司通過集合社會個體的財產(chǎn),以降低個體在社會發(fā)展中的風險,該制度的設計屬于公益性質(zhì)和盈利性質(zhì)的混合,符合商法的效率原則。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同樣體現(xiàn)了效率原則,希望能夠在同樣的時間產(chǎn)出更多利益。

  四、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各類權利行使基礎分析

  根據(jù)現(xiàn)行《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第三人對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害,保險人在賠付后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在一些司法判決中片面的將對保險標的損害理解為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侵權損害。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4號的裁判觀點及司法解釋確定,第三人與被保險人訂立合同關系,合同標的為保險標的,第三人違反合同義務損害保險標的的違約行為,與被保險人構成債權債務關系,屬于保險人代位求償?shù)姆秶。有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是對《保險法》條文的擴大解釋,該解釋更加符合保險代位求償權立法本意。保險人代位求償制度旨在降低民事主體社會生活的風險,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違約損害同樣是損害,裁判要旨符合制度設計目的。若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合法債權債務關系,符合行權基礎,保險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以被保險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債權債務關系既包括意定之債,也包括法定之債。

  參考文獻

  [1] 參見王保樹:《商法總論》,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版。

  [2] 參見許良根:《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理探源和實務》,《保險研究》,1999年第2期。

  [3] 參見王林清:《保險代位求償權法律適用問題探討》,《法律適用》,2010年第5期。

  [4] 參見許良根:《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理探源和實務》,《保險研究》,1999年第2期。

  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論文 篇6

  【摘要】我國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帶動了保險業(yè)的繁榮,由此造成的保險糾紛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訴訟糾紛較為突出。如何在新形勢下做好相關工作,是理論界和實務界不得不面對的現(xiàn)實問題。本文通過對保險代位求償和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概念的介紹,對二者的內(nèi)涵有個清晰的認識和把握。在此基礎上深入探究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保險代為求償權訴訟中存在的問題,并針對性地提出一些解決措施,以期推動我國保險業(yè)的健康持續(xù)發(fā)展。

  【關鍵詞】代位求償;保險制度;法律適用

  保險制度最早發(fā)源于英國,我國的保險事業(yè)起步較晚,很多保險制度和機制尚未健全。在理論界對于保險制度的研究處于相對滯后的狀態(tài),對保險問題的研究多停留在主體資格、訴訟時效等基本層面上的研究,對于保險代位求償訴訟的研究較為鮮見。本文以保險代為求償權為切入點,深入探討保險代位求償訴訟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通過一些建議措施的提出,從而實現(xiàn)對當前理論界關于保險制度研究領域的進一步擴充。因此,對于保險代位求償訴訟問題的研究有著極為重要的理論價值和意義。

  一、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概述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當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其實質(zhì)是一種債的請求權。而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則是指保險人在其承保的責任范圍內(nèi),賠付被保險人全部或部分保險標的的損失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險事故責任方在賠償金額內(nèi),給予一定的給付行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主體可以通過直接訴訟或參與訴訟兩種形式尋求權利救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保險代位求償訴訟前提是保險人與保險事故責任人就追償問題發(fā)生糾紛,通過私力救濟難以有效解決,不得不通過法院判決以實現(xiàn)矛盾的化解。因此,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只是保險人與保險事故責任人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一種模式,并且是最為有力的解紛止爭的手段。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存在的問題

 。ㄒ唬┍kU代位求償權行使名義問題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名義即在保險實踐中,保險人以誰的名義行使求償權,有些保險人會以自己的名義,而有些保險人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行使求償權。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名義的不確定性已經(jīng)成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障礙,尤其是在缺乏明確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對保險人以自己名義提起的訴訟不予承認,以不具有適格當事人的理由駁回起訴。而有些法院則認定以自己名義起訴的保險人具備適格當事人資格予以立案,這種法律適用的混亂,造成了保險人權利維護的不規(guī)范。

 。ǘ┍kU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對象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對象,在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實踐中同樣存在的疑問。一般而言,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但不包括第三人的家庭成員或組成人員,除非他們具有主觀故意性。但這條規(guī)定過于模糊,其中存在諸多疑點。首先,我國對“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織人員”未進行明確的界定。其次,如果投保人和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是同一人,那么又該如何確定保險代位求償行使的對象。對于這種角色競合的情況,如何進行索賠目前不得而知。

 。ㄈ┍kU代位求償權的索賠范圍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在支付了保險金之后,可以向造成保險事故的責任人在賠付范圍內(nèi)進行追償。但是這一規(guī)定過于原則,存在范圍不清的情況。首先,在保險實務中,往往會出現(xiàn)保險賠償金額超出損失部分的情況,而對于超出的部分,保險人能否行使代位賠償請求權,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并未作規(guī)定。其次,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必然會產(chǎn)生各種費用,如律師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對于這些費用保險人是否有權請求賠償。最后,當前我國的法律規(guī)范,并未對造成保險事故的責任人延期支付賠償金產(chǎn)生的利息是否應納入到保險人索賠范圍加以明確。

  三、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的完善措施

 。ㄒ唬┵x予保險人自己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名義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名義,事關正當利益當事人的確定問題,因此,賦予保險人適格當事人的資格,有利于維護其合法權益。在不具有訴訟主體地位還需要經(jīng)被保險人同意的雙重困境下,必然給保險人順利進行權利救濟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不利于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的有效開展。所以,賦予保險人以個人名義進行代位求償權訴訟的舉措,既符合訴訟實踐中的現(xiàn)實需求,同時,也有利于理順保險行業(yè)各方利益,促進保險行業(yè)健康持續(xù)發(fā)展。

 。ǘ┖侠斫缍ūkU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對象合理界定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對象的范圍,是有效開展代位求償權訴訟的內(nèi)在要求,也只有將對象范圍進行清晰地劃定,才能規(guī)范保險代位求償權之訴的審判行為,做到同案同判。首先,針對“家庭成員和其他組成人員”的`定義,應該作詳細的解釋。其次,針對投保人造成的保險事故進行代位求償?shù)膯栴}。對于這個問題要區(qū)別對待,在投保人既是保險事故責任人同時也是被保險人的情況下,不得將其作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對象。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險人,由于保險事故的責任人和受益人實現(xiàn)了分離,因此,可以將投保人作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主體。

  (三)明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索賠范圍保險理賠金的多少不僅關乎著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支付問題,而且關乎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行使問題。因此,進一步明確保險代位求償?shù)乃髻r范圍,有利于協(xié)調(diào)三方之間的利益關系。首先,對于超出損失的保險理賠金,保險人不得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追償。理由在于保險人所從事的保險事業(yè)本身就承擔著巨大的商業(yè)風險,因此,對于超出損失部分的賠償金,保險人是承擔風險所應付出的代價,無權追償。其次,對于保險人在索賠過程中產(chǎn)生的必要費用,如律師費、司法鑒定費、差旅費等不應納入到代位求償權的范圍之內(nèi)。理由在于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化的組織,其開展保險業(yè)務必然會產(chǎn)生一定的運營成本,而這些成本是保險公司運營管理和開展業(yè)務所必須承擔的。最后,針對保險事故責任人延期支付賠償所產(chǎn)生的利息問題應區(qū)別對待,而區(qū)別對待的標準是以保險人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為界限。在保險人及時向保險事故責任人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出于懲罰惡意第三人的目的,可對其延遲交付賠償金期間產(chǎn)生的利息進行追償。如果保險人未能履行義務的通知保險事故的責任人,則保險事故責任人不存在過錯,所以不需要對其延遲支付賠償金產(chǎn)生的利息進行賠償。

  四、結語

  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在當前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處理好保險代位求償權之訴,對于平衡各方利益,維護保險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至關重要。本文從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名義、行使對象和索賠范圍三個角度入手,深入探究我國保險代為求償權訴訟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一些解決措施,以期推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問題的關注和探究。當然,本文研究還存在著一些不足,對于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研究深度不夠,解決措施的理論支撐點較少等。

  參考文獻:

 。1]王恒.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的管轄[J].湖北經(jīng)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07).

 。2]吳丹.我國現(xiàn)行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弊端及完善研究[J].商業(yè)文化(上半月),2012(05).

 。3]周金升.論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及對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要求[J].江西金融職工大學學報,2008(01).

【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論文】相關文章:

談談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05-15

保險代位求償權行使限制理論問題研究12-11

保險代位求償權若干法律爭議問題之探討11-19

論保險代位求償原則的公平性問題論文11-17

對我國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的若干思考12-11

關于對我國保險代位求償制度的若干思考03-24

探析保險代位求償原則的公平性問題11-17

財產(chǎn)保險發(fā)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論文02-17

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問題論文12-08

淺談我國消費者的求償權及消費者權益受損賠償系統(tǒng)01-16

  • 相關推薦